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租金補貼作業要點

發佈時間: 2019-06-13 09: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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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辦理青年租金補貼作業要點 一、 桃園市政府為辦理本市青年租金補貼(以下簡稱本補貼)作業,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執行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以下簡稱住宅處)。 三、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單身:指未婚、離婚或喪偶,且未育有子女者。 (二)家庭成員:指申請人、申請人戶籍內直系親屬及申請人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但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其兄弟姊妹應為單身)。 (三) 無自有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1、同戶籍內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2、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同戶籍內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個別持分合計為全部或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四、 住宅處應就下列事項辦理公告: (一)申請資格、名額及受理期間。 (二)審查程序。 (三)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四)審查機關或單位,並註明地址及連絡電話。 (五)其他必要事項。 五、 申請人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二十歲以上、未滿四十歲之單身者。 (二)設籍本市且承租本市合法建築物。 (三)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申請前一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標準。 (四)同戶籍內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前項第一款申請人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為計算基準。 六、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領本補貼: (一)申請人與出租人或所承租房屋之所有權人為直系親屬關係。 (二)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為政府興辦之社會住宅、合宜住宅或其他住宅政策承租者。 (三)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當年度曾請領政府其他住宅之租金補貼。 七、 申請本補貼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住宅處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之戶口名簿影本或申請日前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影本。 (四)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五)租賃契約影本。 (六)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全戶年所得及財產證明資料。 (七)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或所有權狀影本。 (八)其他住宅處認為有必要之文件。 八、 住宅處受理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本補貼案件經審查,資料不齊者,得限期補正,逾期駁回其申請。 (二)應按公告辦理名額,於完成全部審查後一個月內,分別函發核准通知。如審查合格名額逾公告辦理名額時,得於審查作業完成後,另行抽籤決定之。 前項資格審查,以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條件及提出之文件為審查依據。 九、 本補貼之金額每月最高新臺幣四千元,以十二個月為限。如實際租金金額未達新臺幣四千元者,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 十、 本補貼自核准日之當月或次月起,按月將款項撥入申請人之郵局帳戶。但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因故無法提供者,得由申請人填具切結書,切結同意將款項撥入指定之郵局帳戶。 十一、 本補貼之給付期間內,發生租賃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重新簽訂租賃契約者,應於二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影本,經住宅處審核完竣之月份或次月起,按月續撥本補貼,逾期未檢附者,以棄權論。 (二)未檢附租賃契約書之期間,不予核撥本補貼。 (三)已撥及續撥之本補貼,合計仍以十二個月為限。 十二、 申請本補貼所承租之房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承租之建築物需為合法建築物且已辦理保存登記。 (二)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三)不得為違法出租。 (四) 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本補貼之申請人。 本補貼於同一租賃房屋僅核發一戶。 十三、 住宅處得視需要隨時對接受補貼者之資格及承租現況予以查核,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撤銷或廢止本補貼: (一)不符合第五點第一項各款之規定,或有第六點各款、前點第一項 第三款之情形。 (二)租賃契約變更,未依第十一點第一款規定辦理。 (三)經查核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溢領本補貼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返還其溢領金額。溢領租金補貼返還期限以一年為限;住宅處得就申請人之經濟狀況以分期付款方式要求繳還;經住宅處限期返還,屆期仍未返還者,移送行政執行。 溢領本補貼者應先行返還或協議分期返還後,方得接受以後年度之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