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罰30萬元!二房東條款 六月上路

發佈時間: 2019-02-26 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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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00:20:13聯合報 記者章凱閎/台北報導 蔡政府力推「包租代管」制度,但「二房東」與房客、屋主間關係一直無明確規範。行政院消保處昨公布「二房東條款」,明定押金、水電費與修繕義務,且不得超收電費、強制告知凶宅資訊等。新制預計六月一日上路,包租業者與房東、房客簽約,若違反規定,除了契約條款無效,包租業者最高將面臨卅萬元罰鍰。 過去曾發生知名惡房東張淑晶除出租自有房屋,也藉低價租賃公寓等再轉租,卻出現超收高額電費、動輒威脅對房客提告等情事,消保處昨天公布「二房東條款」。「二房東條款」包含兩大規定,分別是「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適用於包租業與房東之間;以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依「消保法」所訂定、適用於包租業與房客的定型化契約。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二房東條款規定包租業者,若明訂電費由「承租人」負擔,計算基礎也不得超過「台電夏季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目前非營業用為每度六點四一元),避免靠高電費牟利。此外,包租業者要主動告知房客房子是否為凶宅、海砂屋;押金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且應在租期屆滿或契約終止、交還房屋時返還房客。 至於房租及附屬設備損壞時,原則上由包租業者負責修繕,除非損壞可歸因於承租人。修繕期間,若房屋無法居住使用,承租人也可請求扣除該期間租金。至於雙方要提前終止租約,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對方,否則得賠償對方最高一個月租金違約金。 在轉租契約方面,為防範包租業利用契約條款限制或剝奪房客應有的權益,因此訂有不得記載事項,包括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遷入戶籍、稅賦增加的負擔及稅費轉嫁等。 內政部表示,二房東條款為定型化契約,因此應約定事項,就算未記載於契約,仍會構成契約內容;相反地,當契約違反相關規定時,該條款則屬當然無效,且得依照「消保法」規定,最高處卅萬元罰鍰。消保處也提醒承租人,租約達兩頁以上,最好蓋上騎縫章,避免被抽換;簽約過程中,也可拍照、錄音,證明交屋現況,並建議以劃撥、匯款方式繳交租金,避免爭議發生時舉證困難。